相关问答
工程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从事工程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程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五)采取、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工程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64人已浏览
2,444人已浏览
499人已浏览
5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