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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取消。 2、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是出现监护人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未与子女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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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若不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不需要,更没有指定不指定之说。2、老年人若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参照下列法条:《》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取消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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