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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体、客体侵权主体就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含法人),也就是侵权案的被告人。《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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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的称谓。报刊杂志发表的新闻作品造成公民的名誉损害,如何确定案件的案由,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认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称谓:(一)名誉侵权纠纷;(二)报刊侵害名誉权纠纷;(三)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的表现形式有: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 2、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但在新闻活动中,尤其是在各类案件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往往为了抢时间发稿,或为了谋轰动效应等而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从而引发新闻纠纷。广西《南国早报》的李成连先生把案件报道中有可能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归结为“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擅自公布受害人资料”、“内容真实缺乏足够证据”、“法律用语不规范”、“‘媒介审判’定性不准”等五类。[26]这主要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及未经法院二审审结生效的案件,不能妄下定性等。因此,为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只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守法报道,这类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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