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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分类具体有: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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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误解的构要条件是误解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狭义上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五类抗辩权,分别是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有以下这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 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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