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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揭开面纱制度”(或称“人资格否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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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承担的是债务人违约时应该承担的全部违约赔偿。 连带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构成违约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人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赔偿,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表现如下: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超出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往往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相混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来看,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依次递减,相反对第三人(保证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上述三种责任方式依次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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