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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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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装修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申请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施工许可证。如果建筑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但仍需注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调整限额。
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建筑工程开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开工。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认可手续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部门持有认可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相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2)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建设用地,规定用地范围,组织建设部门和被征用部门,依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设置方案,报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认可(3)建设用地区的申请,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认可,建设用地的有限期间,由建设部门向有限的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建设用土地的情况下,建设部门征用土地管理部门。2、城市规划区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这是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前,必须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谓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确认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证书。要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在开工时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不仅可以确保该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还可以防止建设部门按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需要拆除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除是指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拆除和搬迁该建筑工程区域内的原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分为成片大面积拆迁.整栋房屋拆迁和一栋房屋的局部拆迁。前期需要进行拆除的建筑施工,其拆除工作情况直接影响整个建筑施工是否顺利进行。建筑工程开工时,拆迁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要求,是保证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4、确定建筑工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具体负责实施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施工业绩等都直接影响到其施工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前全国有近十万家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工程开工前,建设部门应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具备该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企业。5、有符合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纸是根据建筑技术设计文件而绘制的供施工使用的图纸。按照基建程序,施工图纸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技术资料包括工程说明书.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预算等。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进行工程施工工作的技术依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开工前必须有符合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材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筑工程的质量情况往往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大问题,在工程施工工作中一定要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同时,由于建筑施工多为露天、高空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差等原因,工程施工中危害安全的因素很多,施工安全也要重视。因此,本法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核心地位,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本条将具体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为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定措施。7、建仓资金已落实。建筑活动需要很多资金投入,占有资金的时间也很长,建筑工程施工中必须有足够的建筑资金,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保障。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执行的建设资金,以免因工程开工后资金不足而无法继续施工活动,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建设公司要求施工企业更换资金或承包资金。建设资金来源不实行。资金到达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能发行建设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就没有效了。不过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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