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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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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代理。
乡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工作程序: (一)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案件报送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在3日内报送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根据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办结后15日内向指派该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归档工作; (三)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按照《法律援助委托函》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法律援助事项有关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5日内将调查报告和取得的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其他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初审,认为需要通过(或已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含仲裁、听证等)解决的案件,转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当事人发给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律师承办。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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