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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其解决的途径是外交途径。 外交途径亦称外交渠道。指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其政府外交部、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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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外交人员和某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一项没有争议的国际法规则。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司法豁免以及免纳捐税和免征关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行使民事管辖权,涉及外交人员的司法豁免权问题。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或者国际组织驻他国的外交代表免受驻在国刑事、行政和民事管辖。从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看,外交人员、某些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司法豁免权是一项原则,但是,民事、行政的管辖豁免和刑事管辖豁免不完全相同,刑事管辖豁免是完全的,而民事、行政的管辖豁免却是受限制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可以行使民事管辖权: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的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派遣国既然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豁免,外交代表的驻在国当然可以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事与对方发生纠纷。所谓私事,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二点: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违反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了三点:一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的执行人、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因而卷入继承案件的诉讼;三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从事公务范围外的专业或者商务活动的。 3.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我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时,外交代表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这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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