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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适用刑罚来实现的目标。我国的刑罚分为主要刑罚和附加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包括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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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一、报应的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件事的报答或反应。在刑法理论中,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回报、补偿和追求。报应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式,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德报应再到法律报应的演变过程。虽然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差异,但实施始终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有犯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可追溯的惩罚理论。1、道德报应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报应。根据道德报应的观点,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应以道德报应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一致。道德报应的本质是基于主观恶性,对刑罚进行否定的伦理评价。道德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此在刑罚的问题中应该有意义。2、法律报应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进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分清社会造成的危害。法律报应区分刑法与道德,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视为犯罪的否定性质,而是对犯罪的否定性质的破坏。3、道德报应和法律报应以道德罪过为报应依据,法律报应以法律规定的客观危害为报应依据,两者有明显差异。但道德报应和法律报应都是对现有犯罪的报应,对现有犯罪人的否定伦理和法律的评价使得刑罚既有伦理必要性,又有逻辑必要性,从而体现了社会伦理和法律尊严,因此道德报应与法律报应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二、预防目的:刑罚的具体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存在的,所以创造、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一)特殊预防请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二)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免予刑事处罚是刑事处罚吗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能视为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就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法定情况不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和无罪判决的区别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罪判决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个是实体法,一个为程序法。二、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从《刑法》第三十七条我们可以知道,免予刑事处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当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而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是:当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1、“免除刑罚”,是指有刑事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包括14种情节,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0、19、20.2、21.2、22.2、24.2、27.2、28、67、68、351、383.1(3)、390.2、392.2等14个条款项规定的。。 2、“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虽然没有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但是综合全案具体情况和量刑标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比如根据量刑标准、最后计算的宣告刑少于判决前或者起诉前已经羁押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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