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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
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可以协议分割,也可以诉讼分割。但是,如果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是平分,即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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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本是件因感情不合而走上法庭的简单离婚案,而公公、丈夫两人却通过假诉讼搞起了财产转移。昨天,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今年3月底,兴庆区法院受理了罗某、李某的离婚案,但在庭审时,法官发现王某有与其父串通转移财产的嫌疑,于是在庭审后展开了调查。王某与罗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然而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后,王某提出离婚,双方因家庭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在法庭上,罗某提出他们现有住房是两人婚后在2000年9月份参加房改时所购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则说房子是其父的,并拿出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等相关证据。面对一下子复杂起来的案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决定重新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在离婚诉讼前一个月,王某的父亲以儿子当时所住房屋属于自己而并非儿子所有,向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同年3月,父子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房子产权变更给其父。至此,这起通过假诉讼而大搞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全部展现在法官面前。 今年8月9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撤消了2007年3月1日王某父子两人的调解书,10月29日,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兴庆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某父亲在3月5日办理的房屋过户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进行了注销。随后,法院对王某与罗某的离婚案作出判决:依法准予二人离婚,孩子由罗某抚养,王某每月承担孩子300元的抚养费。由于王某在起诉离婚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并给王某住房补偿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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