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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
债务的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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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债务的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才能对被执行人的过期债权采取强制措施:1、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这是对第三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是,这里的无法偿还债务并不等于破产偿还手续中的无法偿还。所谓被执行人因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有部分偿还能力,不能理解为连续状态的偿还能力不足。否则,违反意见的意图,不能及时执行被执行人的期限债务,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过期债权。这是对第三方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就是说,第三方的债权必须到期,第三方有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欠条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执行不了。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形式主义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种司法解释的意图首先是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过期债权。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工作应始终贯穿执法必须严格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4、人民法院对第三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先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通知第三方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于这个程序,《意见》第300条规定了,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向第三方发出什么样的通知,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同。有人认为,代替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是必要的,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必须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者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不够。首先,关于代理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作的术语,法律上不规范,非常不认真,而且代理履行的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方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第三方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其次,对第三方下达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合适的,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只有对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起诉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方过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第三方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方提出异议时,执行人对第三方过期债权仍然执行,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法院的职权。此外,如果第三方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审查,如果异议不成立,将发出驳回第三方异议通知,并强制执行,这很容易导致未审判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方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执行未提出异议部分。关于债权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未结清,可以在结清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执行,不能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命令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诉讼权是所有市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市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提起诉讼,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都不能干涉。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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