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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只能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
办理离婚登记与居住地无关,应当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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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办理现在不是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了,公安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非户籍地办理护照的条件如下:1、在本省市就业的外地人(指在本省市工作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2、非本省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的全日制大学生及其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3、本地居民的非本地户籍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4、非本省市户籍60周岁(含)以上人员;5、非本省市户籍在本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人员。(此类人员只能申请换发、补发(含过期重领)普通护照)注: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回户籍地申请。
可以在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因为离婚可以在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需要准备离婚协议(为防止出现无效情形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或者见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或者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离婚,
不是,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异地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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