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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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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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