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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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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应由清算人清算。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组成。如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因发生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构成的基本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公司准入制度出现日益放宽的趋势,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在公司主体退出机制上,尤其是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上,却略显薄弱。公司解散清算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清算组的构成状况则直接关系到清算事务的依法顺利进行。
公司有法定解散原因,但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是有序结束公司存在期间的各种商业关系,合理调整许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法院将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中确定清算人员。 同时,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解散的原因和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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