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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私自同居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财产分割仍然与...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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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释义,房改后,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 (1)离婚双方对该房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 (2)双方都要房,可通过房屋置换公司置换、调剂; (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4)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价款。 同时《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2岁的养女菲儿因养父母的离婚而面临无人抚养的困境。养父称,妻子当时不顾自己反对抱养女儿,就应该自担抚养义务。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虽然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共同生活十多年,郑青、戴依夫妇与菲儿已构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判令离婚后二人共同承担养女菲儿的抚养费。 养父拒养妻子抱回女儿 上世纪郑青、戴依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93年春,戴依抱回一个出生几天的女婴。因郑青不情愿收留女婴,戴依便将女婴送到外地的亲戚家寄养,后来又接回中山一起生活,取名郑菲儿。由于各种原因,郑青夫妇没有办理规范的收养手续。 转瞬间,菲儿快小学毕业了。此时,郑青与戴依却因家事的处理产生矛盾,分居两年后,戴依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郑青表示同意离婚,并对抱养女儿菲儿一事表示确认。经过考虑,戴依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郑青支付小儿子和菲儿的抚养费。但再次开庭时,郑青却声称当时不同意收养,以此拒绝支付养女的抚养费。 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戴依、郑青已与菲儿共同生活十多年,事实上已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二人应承担养女的抚养义务,判令郑青每月给菲儿400元抚养费。由于小儿子已成年,郑青没有义务承担其抚养费及学费。 戴依上诉,要求分割与郑青的共同财产,并以小儿子大学在读尚未独立生活为由,要求其支付小儿子生活费用及学费。对于离婚后仍要抚养自己当初就不愿接纳的养女,郑青上诉称,戴依抱养了女孩,应由她自行负担抚养费用。郑青又表示,自己下岗失业多年,生活艰难,根本无能力再为社会抚养孤女。 二人的上诉均未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郑青第一次开庭时已确认双方收养一女儿菲儿,在十多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对双方夫妻财产问题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戴依被告之,若想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另案起诉。(当事人均为化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因为老婆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婆的出轨行为,那老婆就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老公方。根据诉讼中分财产时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多分的财产,关于出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老公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出轨老婆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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