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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书上一般会注明利息计算标准,如果没注明,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银行利率在调整,因此该利息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计算,一...
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见: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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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是终审、生效判决,对生效判决不服,认为原判决有错误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履行金钱债务判决会注明利息计算,2年不给会累计利息,执行庭计算最终金额。申请执行期为两年,适用中止、中断,你可以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债务人的这种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认,使申请执行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这种表示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口头或者书面确认债务的存在、请求延期给付、清偿部分债务等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1,约定期间前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率计算。不违背双方调解原意,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是对双方调解书的补充不冲突; 2、是对被执行人起到一个法律上制裁和惩罚作用。 3、和解协议和法院判决书在执行上没有区别。 1、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就是199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执请〔1992〕1号《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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