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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数量太多忘记还款导致逾期、信用卡的还款金额太高没有足够的能力还款、主观意识上有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的。逾期是一种性质恶劣的个人失信行为...
1、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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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良记录产生的原因: 未激活的信用卡产生了年费。并不是所有的信用卡都是不激活不收年费的,部分白金卡特殊材质的信用卡不激活也照样收取年费。这个需要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对所办信用卡的相关规则了解清楚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信用卡透支消费或者取现等未按时还款。信用卡透支消费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是过了免息期持卡人就需要将欠款还上即。在到期还款日之前须按时还款。如果持卡人逾期还款,也会导致信用卡个人不良记录的产生。 自己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被人拿来冒办信用卡并进行了恶意盗刷。由此也会导致个人信用卡不良记录的产生。
信用卡诈骗罪的因素有: 一、客体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还损害了银行和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产。其具体行为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欺诈; 2、使用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作弊;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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