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94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1,267人已浏览
3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