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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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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七)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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