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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此可以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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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并且其成员不能超过九人。
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根据人民调停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居委会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选拔工作应遵守城市居委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18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所有18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成几个居民组,组长可以由居民组选举)选举代表2~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18岁以上的居民、家庭代表和居民组选举代表的一半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由出席者过半通过。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家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召集居民会议。关于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委会应当提出委托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城市居委组织法还规定,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委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兼职,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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