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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
没有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结婚,不是夫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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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的不属于夫妻关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在一起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当一方悔婚提出解除婚约时,即使应该返还彩礼,但是彩礼的返还也不是全部,应当返还总彩礼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彩礼的百分之五十。如果共同生活在三个月以内,结婚彩礼返还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在前面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要退的,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法律依据是需要返还彩礼的。这种情况是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彩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但在同居时间较长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彩礼可以不予返还。
如果没有结婚登记,对方要求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办理离婚的; (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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