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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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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在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你们的纠纷案件中,保险标的出于运输途中,所以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可以由运输目的地管辖.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的严格区分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为避免因将两者混淆引起的管辖权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保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这条规定,不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就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也一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解释未正式颁行,但该规定足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态度。(三)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整个条款适用所有的保险合同纠纷,之所以这样原则的规定涉及立法技术问题,不能因此而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不做区分,造成法律概念混乱,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二.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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