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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标题:监察机关如何解决监察事项管辖争议?监察机关管辖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2024-1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如果上级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它可以处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或者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果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存在争议,那么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来确定。这里的“管辖争议”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对同一监察事项的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况。当出现这样的争议时,相关监察机关应向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由该上级监察机关来决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来管辖。而“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则指的是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监察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这一规定的基础是隶属关系,例如,同一省份的两个地市监察委员会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是该省份监察委员会,而两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如果分别属于同一省份内的两个不同地市,那么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仍然是该省份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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