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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为子女。但是由于子女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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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件,被告的主体地位,一定是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没有支付的一方。目前主要是起诉主体存在一些争议,通常认为具体要看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约定或者一方放弃对方承担抚养费的,则必须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对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果是判决离婚,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往往要求以孩子的名义起诉。
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相关法规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二)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三)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五)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重组家庭,这就产生了不少后妈和继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不少人会问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其实如果后妈与孩子已经形成了相应的继子女的关系的话,那么此时后妈对于继子女来说就存在了相应的抚养关系,那么后妈就必须要对相应的继子女行使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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