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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费不是统一规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奖励的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订,而能拿到多少钱,要依据制订的奖励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的规定,奖励的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订,而能拿到多少钱,要依据制订的奖励办法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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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奖励的方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可以得到多少,必须根据制定的奖励方法来决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决定房屋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房屋价值补偿(二)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配置补偿(三)房屋征收引起的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的规定,奖励的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订,而能拿到多少钱,要依据制订的奖励办法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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