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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申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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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判决,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后,行政机关没有做出决定的,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调解为原则。作出行政复议结论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行政复议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行政复议的对象: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被申请人:我国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仅限于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期或必要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是开庭审理。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求: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2、被告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被诉法院管辖的行政纠纷。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进行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经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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