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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确定网络赌博犯罪地的方法是:一般是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此外,还可以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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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进行认定。 2、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赌博罪的共犯量刑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具体判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情况的量刑原则不同。 1. 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2. 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从犯的量刑要考虑其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符合。 3. 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未满18岁的人犯罪者应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并未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是赌博罪成立的重要条件。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可以是明知,也可以是推定明知。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一定局限于片面共犯。 行为人必须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在我国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赌博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赌博罪,而开设赌场是属于犯罪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开设赌博罪,而在实践中开设赌博罪是一般是属于共同犯罪,会有主犯和从犯。 依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会依据犯罪的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是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所以开设赌场罪中的从犯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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