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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投资人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解散(1)投资者决定解散(2)投资者死亡或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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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1)确定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以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如果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归于消灭。 (6)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天内办理注销登记。
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对于投资形式的要求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的投资,只有一个人的投资才能称得上是独资,两个以上的人进行投资,显而易见就不是一种单独的投资,不属于独资的形式。所以限于是自然人,同时又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创立的,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或者说是决定其本质属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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