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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配不满意怎么办

2022-07-24
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离婚时对于权属不明确的房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由双方协商房产的归属; 2、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通过“二次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关于二次诉讼请求重新分割房产是否适用时效的问题,本人认为,对离婚时权属不明但离婚后权属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当事人请求予以分割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法上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与《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同,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的行为。该项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一般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一样,应适用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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