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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僵局解散或者违法被迫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组是指公司清算原因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结束现有财产与其他法律关系,按照法律程序清理、处置、分配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债权债务关系,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合并或分立外,公司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解散必须通过清算程序。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不一定,如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不进行清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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