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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问题:探讨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2025-01-14
合同订立过程中,若当事人一方有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则该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行为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返还由此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或无必要返还,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若因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损害,受损失的人请求对方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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