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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自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的, 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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