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典》中的家庭关系是树立良好的家庭风格,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尊重老人,爱年轻人,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夫妻应该互相忠诚、尊重和照顾。夫妻对住所、生活方式等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家庭关系呢?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姻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一是名份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份,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4条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具体要看适用哪国的法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别作了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2人已浏览
450人已浏览
378人已浏览
5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