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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乘客不准备公然夺取或采取秘密手段的行为;第二,获取国家所有档案。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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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 1、主观表现为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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