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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并且孩子符合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如下办理相关手续: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
需要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2、有独立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这点是必要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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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非转农需要如下材料: 1、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 2、村证明、申请人、长期居住在本辖区从事农业生产,有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证书、同意申请人非农业转为农业户口。 3、土地承包书,宅基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4、镇政府同意申请人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5、派出所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填写非转农审批表,所长审批后报县局审批后办理。 注:户口性质只能更改一次。即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今后不在更改户口性质。
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购房入户的房产面积、总价、迁入总人数,购房年限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迁入户口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就业入户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参照如下办理迁移手续: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4,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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