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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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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房屋纠纷前后。在房屋纠纷发生之前,由于双方没有发生纠纷,收集往往更加方便和顺利;更容易收集准确反映交易内容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对方可能不配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或途径收集:一是尽量与对方协商,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情达成书面文件。二是采用私下录音的方式进行收集。但是,收集录音时,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如监听、威逼强迫等非法手段。《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三是考虑思路,寻找知情证人作证,一般要求证人与双方无利害关系,这样的证言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出庭参加庭审,向法院说明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否则,在实践中,通过书面证言或书面情况向法院提交证言的常见方式,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基本不会得到认可。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案件。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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