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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注意:这里讲的家庭成员...
城市办理低保的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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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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