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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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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周边进行定期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发出禁止使用、禁止通行或者要求采取加固整改措施、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通知采取相应的措施。
学校应当按规定配置生活管理教师和医务人员,做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做好教职工、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学校发现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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