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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法院“刑庭”,就是“刑事审判庭”,是对“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罪?罪有多少重?要不要判刑?要判几年刑?要不要罚金或没收财产、或剥夺政治权...
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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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执行庭是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即是代表法院进行,所以如果说是法院对判决行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只能是执行庭来作出。但是这个组织机构存在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因为法院不是执行机关而是审判机关,只适用法律。当然广义的法律执行也包括法律适用,但这里强调的是狭义的执行,以区别于审判活动。既然法院不执行法律,那么法院作出的作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判决肯定也不能由法院执行了,因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规)在性质上都是法。鉴于此,便将执行庭从法院中独立出来成立执行局专门负责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从性质上说,执行局应该属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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