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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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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2、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3、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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