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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包括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有异议的,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监护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先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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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而被监护人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继续监护被监护人。亦或者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确定时间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遵守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法院选定监护人的流程。 我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4、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5、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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