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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收养成立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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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以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部门依照本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的关于涉外收养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2、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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