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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权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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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人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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