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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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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抵押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所担保债权一般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普通抵押随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具有从属性和特定性;而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所担保的是尚未发生的债权,突破了普通抵押权成立上的附随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2.必须预设最高额度。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由于主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必须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在此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一般情况下,在最高限额内,凡是发生在该“一定期间”内的债权都属于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该“一定期间”是判断某一债权是否属抵押担保债权的时间标准。
最高额抵押具有如下两方面特征: (一)最高额抵押具有相对独立性 最高额抵押权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在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届满(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独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则变为从属于一个特定债权额的担保物权,与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被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这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最大区别所在。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为该特定债权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明确的特定性,而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设定,这些债权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远成立不了,并且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成立,也处于不停的增减变动之中,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才能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
一、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的特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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