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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外国商标想要在中国注册以获得法律保护,需要它的所有人准备相关的证件手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根据我...
办理国外商标注册的流程如下:一是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份填写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必须加盖公章,一份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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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申请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如:中国北京市XXX路X号,邮政编码:XXXXXX。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XXXX96,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XXXX96。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收文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对商标图样,各国要求不一,有的要求提供5到10张,或10到20张。图样大小规定也不一,有的规定最大不得超过10厘米×10厘米,或7.5厘米×7.5厘米,最小的一般不要小于3厘米×3厘米。 商标图样最好是制版印刷,有些国家不接受照片图样。印刷图样时,不要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R标记,因为这些文字和标记不能作为商标部分予以注册,只有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允许加注。
申请程序。 (1)根据《协议》,《协议书》确定中国是原所属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协定》或《协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首先必须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初步审定或申请受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我国设有真正有效的营业场所②在我国有住所③拥有我国国籍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直接向商标局或邮寄处理,或委托代理机构处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商标局可提供翻译。档案翻译费3元人民币。 (3)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但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文之日为申请日期,并编申请号。手续齐备后,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申请书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如果在期限内修改并返回商标局,则不予保留申请日期的修改或过期修改,则不予保留申请日期。 (5)费用。 申请人申请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并附加注册费(如需要),补充注册费或其他单独规定费,并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全的申请表后,会计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送《收费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向商标局结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结算(见附件四、五),但必须向商标局发送汇款凭证,同时向商标局支付手续费。 (6)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后,国际局负责发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中,每周发表一次,每个人都可以订购的商标注册证、更新证等相关通知,国际局直接发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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