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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相当于是国家承包给农民种植的,不可以私下进行转卖承包,只能在相关规定下,由全体村民进行投票,多数通过才可以。...
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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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有法定期限的,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承包期限也不同,土地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存在家庭在承包期内就不得收回土地。 第三、关于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在农村有剩余土地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2004年国家调整土地税收政策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即《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规定:“对长期合同(3年以上,含3年),原则上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规定:(一)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为便于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根据国家“三项补贴”改革政策要求和中央财政对农垦系统与地方有关补贴拨付渠道不同的实际情况,省内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分别按照国家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研究制定补贴改革办法。(二)坚持“远近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依据。借鉴相关省区市改革思路,长远考虑待全省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末完成),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证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目前,在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20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平稳过渡。(三)明确补贴标准。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2020年全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71,45元。其中,秸秆还田、施用农家肥等直接用于耕地地力提升的资金要达到每亩10元以上。(四)明确补贴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考虑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五)明确补贴兑付方式。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六)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集中使用机制。积极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试点,探索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对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促进全省农村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施用农家肥等方法的面积达到202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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