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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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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1、无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指的是收养人因多种因素无法生育子女,或是能够生肓而不愿意生肓子女,或是生肓子女已死亡。 可是,假如收养人自愿收养查寻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可以收养子女”的标准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符合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标准、身體能力标准、教育能力标准,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上履行做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符合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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