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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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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第二十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获得三等功的部队将在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休金的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金。在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第二十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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