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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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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如下: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坚持,负责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验证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坚持要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提供证据确实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命令说明理由的理由,拒绝说明理由和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采用这个证据,也可以采用这个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的规定,其原文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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