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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必须要出庭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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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离婚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当然,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具体内容可以解读如下: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2)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3)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
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虑。“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我们是容易理解的;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是因为赡养、抚育、扶养这三项义务是带有紧密人身性质的义务,且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这些不履行义务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对这些人当庭进行思想教育,让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违法性,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 而离婚案件的双方虽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原告起诉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养关系)。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履行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而起诉到法院的,这种情况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须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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